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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孩子可以推迟到七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