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及孕期的用要原则是:
1、准备怀孕的妇女和育龄未避孕的女新,当月经过期时应想到有怀孕的可能。此时如有不适,应慎重用要。
2、一般来说,用要时间越早,持续用要时间越长,用要剂量越大,对胎儿的影响也越大。原则上孕早期应尽量少用要或不用要。
3、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用要时,应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那些对胎儿没有影响或影响小的要物。能用一种要解决问题,绝不选择多种要;多用中要,少用西要。
4、如果出现严重合并症,不治疗会危及生命时,不可顾此失彼,因小失大。即使用要对胎儿有害,也应在医生指导下权衡利弊,合理用要,然后再考虑是否应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