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颁布《停战诏书》,并照会中、苏、美、英四国,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8月15日中午,天皇裕仁向日本全国广播《停战诏书》,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
我们都知道所谓的无条件投降其实还是有条件的,即保留天皇制。但除此之外,不太为众人所知的是,在8月15日这一天,日本政府只是由天皇发布了《停战诏书》,而诏书通篇没有提及“投降”二字,当然对于侵华战争,也只字未提。
1945年8月21日,在湘黔交界处的芷江城里,日本投降代表、驻华日军副参谋长今井武夫前来与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及美军有关人员举行洽降会谈。9月2日,日本代表在东京湾美国“密苏里”号战列舰上签署投降书。
1945年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在投降书上签字
按照当时的国际惯例,应该以战败国签署投降书的次日为胜利纪念日。1945年5月7日,德国向盟军投降并签署投降书,次日即5月8日,“欧洲胜利日”诞生;同日,德国在其首都柏林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正式向美英苏等盟国正式投降,因此,前苏联乃至后来的俄罗斯及独联体各国都将5月9日作为“卫国战争胜利日”。所以把抗战胜利日定在9月3号应当是正确无疑的。
1945年9月2日,国民政府中央社授权宣布:我国“庆祝胜利日”,业经规定为9月3日起,全国悬旗庆祝三日,并于9月3日放假一日。国民党文官处致电陪都的重庆市政府并表示奉蒋主席的命令,9月3日确立为抗战胜利庆祝的第一日,在这一天全国各地方上午9时整均需鸣放警报10分钟,并鸣放礼炮101响,以归一律。
次年,国民政府社会部邀各机关会商决定是否需以法令形式设立“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与此同时国民党中宣部提出的议案中指出,7个月前的“庆祝胜利日”被当作了投降书的签署日,该议案说:“九月三日为敌人签定降书之日似应定为国定纪念同时致祭忠烈是否可行谨提请核议。”
1946年4月8日,国民党中常会和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审议了国民党中宣部提交的“胜利纪念日”案。本次会议对此提法未作纠正,而是直接通过了这一议案。4月12日,这项决议交由中央社以播发新闻通稿的方式公布施行。终在1946年4月,国民党中常会决议将全国庆祝胜利的9月3日,确立为国定抗战胜利纪念日。
1948年9月8日,蒋介石签署中华民国总统令,公布“修正国定纪念日日期表”。其中就规定:“九月三日抗战胜利纪念是日全国一律悬旗庆祝,各级机关学校团体分别集会纪念,并由各地地方政府召开各界纪念大会,同时致祭忠烈,抚慰遗族。”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组织决议下,“九三”抗战胜利日的法定地位开始被确立下来。
但实际请况并不像文书中表现得那么美好,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以国家名义设立的“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政府对它的纪念力度一度因国内的国共内战爆发而有所弱化。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在北京成立,建国后刚两个多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举行的第十二次政务会议就研究讨论并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就规定了各种国家纪念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以及九一八纪念等纪念日,均不放假。这样就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以“八一五”为中国人民抗战胜利日。至此,胜利日的归属就由“九三”转向了“八一五”。
把8月15日作为抗战纪念日也是对新生政权的巩固,一方面国内还残存着国民党的反动派势力,另一方面国际斗争也日显复杂。美苏冷战已经拉开帷幕,而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新中国采取的全面封锁政策,刚刚站起来的新中国不得不依靠苏联,坚定地站在以苏联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阵营一边,鼓舞全国人民战胜困难的决心,发挥伟大的抗战经神。所以这时候的“八一五”纪念日实际上是肩负着当时政治潮流的使命。
但前文也说道,以战败国签署投降书的次日为胜利纪念日才是国际上的通用方式,况且苏联红军是从八月九日出动后至八月下旬才全歼日本关东军,可直到9月2日日本政府才签字投降,因此为了明确苏联出兵东北战胜日本侵略者的历史功绩和彰显中苏友好同盟互助关系,中共中央东北局宣传部向中央政府宣传部提出建议,“请中央考虑可否由政务院明令公布九月三日为战胜日寇及解放东北的纪念日,并作为东北地区纪念日,妥否请示”。
1951年7月24日,时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职务的胡乔木同志对于东北局宣传部提出的修正抗战胜利纪念日具体日期的建议向党中央转去请示,请中央考虑我国每年在“八一五”或“九三”是否应就苏军解放东北一事向苏联表示谢意。中央政府对此予以重视并重新审视,党中央MAO泽东主席在8月1日也对此建议做出了批语:“请乔木另拟一电,采用统一的九三纪念。”
8月2日,胡乔木立即为中央起草了一个给东北局以及各中央局、各分局、各军区并转各省市区党委及志愿军政治部的电报:“统一规定九月三日为全国统一的战胜日本纪念日,除东北应改在此日庆祝解放外,全国军民及报纸均应于此日纪念八年抗日战争的胜利。”于是在1951年8月13日,根据MAO泽东主席的指示和周恩来总理的签署,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修正抗战胜利纪念日具体日期的通告。
通告中指出:“本院在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布的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规定以每年八月十五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日。经查日本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签字投降以后,故抗战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今后每年的九月三日。在每年的九月三日,全国人民应对我国军民经历伟大的抗日战争和苏联红军出兵东北的援助而取得对日胜利的光荣历史举行纪念。”从这一年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被重新确立为9月3日。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文件中发布的有关抗日战争的纪念日中,便正式有“九一八纪念”、“七七抗战纪念”、“九三抗战胜利纪念”等。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日国家举行抗战胜利日纪念活动。自此,“九三”抗战胜利日的历史地位被真正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