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河南漯河市一退休公安副局长汪某,以他人名义借高利贷无法偿还。日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法院认定该退休副局长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判决其返还借款本金及法律保护的利息。
事请源于漯河市广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陈某、汪某等人。小额贷款公司起诉称,陈某于2015年10月向该公司借款140万元,借款期为10天,月利率6%(自2015年11月20日起月利率变更为3%),汪某等则提供连带责任。
该公司称,借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要求其支付借款本息,汪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辩称,这笔钱的真实使用者是汪某,汪某当时说他在农信社用他人房产做抵押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农信社已经把二次贷款手续办好,让陈某以个人名义借款做“资金过桥”,没任何风险。
陈某说,但实际上,之前为汪某的抵押贷款做担保的人已表示不再为汪某现在正在申请的贷款担保,这意味着二次贷款很可能办不下来,而汪某隐瞒了这点,因此借款应由汪某自行偿还。
而这个汪某原是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当时已退休。汪某在庭审中也认可了自己是这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在诉讼过程中 汪某表示,因一个朋友欠银行贷款500万元,要过桥,他就向广源公司借钱,但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不再放款了,导致涉案的借款还不上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汪某庭审中陈述以及承诺书,汪某不应认定为担保人,而应该视为实际用款人,与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对过高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法院判决陈某、汪某共同返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及利息。判决后陈某上诉,称自己不是真实的借款人,涉案钱款自己没经手也没使用,是在被欺瞒的请况下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因此借款合同无效,还款责任应由汪某自担。(记者 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