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市临时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6月3日0时起至6月10日24时止,全市行政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在此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飞行限制期内,民航、体育、气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单位,要强化对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市场监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航、体育、气象、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