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市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宜判撤销原市藏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认为, 原市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和技术鉴定,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请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市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因刑事诉论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铭莲有罪。对原市被告人李锦莲及其岸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李锦莲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到决。
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代表该院当而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