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必然是公司的负担?
近年来,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并非个例。据媒ti报道,2016年,湖南长沙的汪女士进入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刚过试用期不久,她发现自己怀上二胎,后被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
尽管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应做出赔偿,但资方始终认为,汪女士瞒报了怀孕事实,欺骗了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是给了解除孕期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达创始人、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魏浩征对中新网记者表示,试用期内,如果能举证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管是否怀孕,都能解雇,也不需支付工龄补偿金。
但对于“隐孕”,魏浩征则认为,这种请况“无法论证”。
他表示,“单纯从怀孕的角度考虑,我觉得并没有涉及到损害单位权益问题,针对怀孕员工,法律本身就是强化保护的。”
周长征也认为,很多公司对女员工生育带来的效益减损其实是“太过夸大”。
他解释说,“女员工怀孕后,在生育之前都是可以上班的,她们也在为单位做贡献,而产假的时间也有限,期间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安排,或者招聘临时工来顶替,这些问题不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