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迈克尔 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 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 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请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 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6年4月19日、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10件案件。时隔7个多月,今天,该系列案终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请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当日,审判长宣布:以上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