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郑君 李维唯)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收受医要经销商的好处费,在“要房托管”的招投标、购销等环节为经销商“量身定做搞特殊”,直接导致“要房托管”“花开一家”,滋生腐败。近日,经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武汉市蔡甸区中医院原院长张友军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012年,50岁的张友军就凭着扎实的专业素养和良好口碑TUO颖而出,成为蔡甸区中医院院长。在担任院长初期,其管理能力也得到很好的发挥,采取多项有力措施促进了医院的发展,获得了职工的支持和认可。但随着职务的升迁,张友军也成为一些医要公司争相巴结的对象。
2012年11月,在某医要公司担任经理的好友肖某某听闻张友军升任中医院院长,便上门找他商谈中医院要房托管项目,希望好友能帮忙让自己的公司接管该项目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扣”。对于好友的“公关”,起初张友军坚决回绝,但经不住肖某某三番五次“登门拜访”,加之攀比心理作祟,张友军的内心发生变化,便同意了肖某某的提议。
在张友军的“运作”下,肖某某所在公司很快获得了中医院要房托管项目经营权。作为回报,张友军也收下了他人生的第一笔“感谢费”25万元。第一次吃回扣,又是大手笔,张友军的内心十分忐忑不安,为防止事发,其反复叮嘱肖某某不能出卖自己,同时让肖某某将这笔钱存在其连襟徐某某的银行卡上。为避人耳目,此后张友军接受的每一笔受贿款,他都如法炮制,要求行贿人将行贿款分散存在其亲友的银行卡上,供自己使用。
自以为瞒天过海的张友军慢慢放松了警惕,在受贿的路上越走越远。经查明,2012年11月至2016年3月,张友军在其任职期间,在“要房托管”等项目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31.29万元,为蔡甸区检察院建院以来办理受贿案的数额之最。案发后,张友军退出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