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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6次产检正常儿子出生却少5指 家长告医院
更新时间:2016-11-22 11:02

产前做了6次产检均正常,但儿子出生时右手一根手指都没有,潘先生和高女士称,二人因此遭受很大的经神伤害,而医院则拒绝赔偿。为此,潘先生夫妇将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共计23万余元。昨天,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潘先生和高女士为夫妻,二人起诉称,2012年7月,高女士到被告方北京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做产检及孕妇保健,一共做了6次,均显示正常,医生自始至终都没有告知夫妻胎儿有问题。

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在被告医院产下一子,不料儿子出生时右手畸形,缺手指。

据《母婴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该对胎儿进行产前诊断,尽到法定义务。

潘先生夫妇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侵犯了原告的健康生育选择权,给原告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经神和经济负担,也给婴儿潘某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和经神痛苦。

司法鉴定

院方不存在明显技术过失

作为被告的北京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表示,不同意赔偿。

此前,原告曾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小潘为先天新右手缺失,手掌发育不全。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

中,存在对患者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对高女士产前筛查过程中,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新过失。且医疗过错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新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鉴定机构都说我们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更别提医疗过错了。”被告代理人认为医院不该赔偿。

“鉴定写明了你方存在对患方告知的缺陷,证明被告有告知缺陷,从而导致高女士没有生育的选择权。”原告代理人反驳说。

被告表示,他们每次检查中都跟高女士签订了知请同意书。

但是根据鉴定报告,医院与家属签订的知请同意书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无法证明高女士已经阅读了知请同意书。

被告代理人补充称,孩子如果当时是攥着手,那么在做B超检查时,就不可能发现孩子手是畸形的,从始至终都没有检查出来,并不是检查出来而没有告诉孕妇。

“你说孩子假如握着手你们检查不出来,但你看看现在孩子右手一根手指都没有,这么大的问题你们都没有检查出来,难道没有问题吗,不该赔偿吗?”原告代理人指着鉴定报告中的照片说。

该案未当庭宣判。

被告方

若B超时攥着手则不会发现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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