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纪委收到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司法建议书,法院建议莱城区纪委对莱城区交通局及局长李传军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此同时,莱城区人民政府也接到了同样的司法建议书。
法院为何建议对政府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原来,去年12月8日,莱城区人民法院曾作出判决,在高相华与莱城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确定被执行人莱城区交通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34554.7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73元。然而,交通局却拒不执行。
今年1月13日,该案在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到庭调查。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定代表人也未到庭调查。
本应依法行政的政府机关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应带头守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却视法院判决为无物。莱芜中院根据中纪委等19家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的通知》,向莱城区纪委和莱城区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对相关部门和个人形成威慑。
莱城区交通局局长李传军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联系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莱芜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的老大难问题,被执行人身份特殊,对于法院的执行文书并不配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时亦不足以对其产生震慑作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金融机构高管、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作出严格限制,对入党或党员作出特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对其荣誉和授信作出限制。这为解决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难提供了新的遵循和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