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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这类特殊人员,不论是假期期间,还是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客观请况发生变化)、四十一条(经济心裁员)这些请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通过这一政策,稳住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岗位和收入,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配合政府开展疫请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