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夷三族”指的是什么?“夷三族”的亲属范围又包括哪些人?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小编一起看一看。
“夷三族”是秦汉时期的刑名,通常是对非常严重的政治犯而施行的一套刑法。关于汉代的“夷三族”刑法,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诸如陈乃华的《秦汉族刑考》、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都对这一时期的“夷三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在陈乃华看来,汉代的 “夷三族”就是“夷宗族”,在本质上和形式上都沿袭了先秦时期的“夷三族”政策,并认为西汉初年“夷三族”诛杀的范围是指以主犯为中心,上溯三代下延三世,涵盖了其祖父辈和孙子辈的主干和旁支的男新集团。中国近代刑法之父的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开篇就对“夷三族”进行了考订,同时对古代的“九族、十族”等也列举了非常丰富的史料进行分析,在最后批判了班固《汉书》所认为“夷三族”政策最初施行于商鞅的记载,提出三族之罪应该起源于周文王的观点,这一看法基本被学界所认同。
“夷三族”在施行过程中,其范围究竟如何?现在学界也没有非常统一的说话,通常而言,其主流观点有以下三种:其一,“夷三族”指的是父族、母族和妻族,但是在具体的辈分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二,指的是父亲、儿子和孙子三辈,这是以男新为主体的分类法;其三,指的是父母、兄弟和妻子。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张建国认为,“夷三族”类似的范围于一个“卡”字,上下焦点为“正犯”,其左半部分代表“正犯”的同辈,上半部分代表“正犯”的上辈直系亲属,诸如父母、祖父等人,下半部分代表“正犯”的下辈直系血亲。从张建国的划分方式来看,是比较支持上面第一种观点。无论怎样,“夷三族”一种非常残暴非人道的一种刑法制度,但是在维系封建统治过程中,其威慑力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