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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晚年的生活是什么样的 百姓的生活如何
更新时间:2019-05-15 20:21

  西汉初期,经过高祖、惠帝、吕后、文帝、景帝各代以黄老之学为指导的统治,在近七十年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劳动人民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国家己拥有雄厚的财力和物力。同时,由于西炽王朝采取削潘政策,在平定七国之乱后,地方诸侯王的实力大为削弱,中央政权日益巩固,逐渐形成了封建大一统的局面。在这种请况下,具有“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反其先辈的妥协态度,采取积极有为的政策,“外事囚夷,内兴功利”,急功进取。这样,原来那种“无为”的黄老之学,势必不能再继续推行了,而以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董仲舒新儒学便应运而生,以这种新儒学为基础,儒法合流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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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武帝在策问贤良的“三制”中,明确提出如何效法三王五帝“改制作乐”的问题,以及怎样解决“天人相与之际”、修德轻刑的问题。董仲舒揣摩武帝的意图,于是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以儒家思想为主,并吸收音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鼓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一种新儒学。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主张“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后来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融合”,则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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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仲舒并对“三纲”和“德主刑辅”、“礼法融合”作了神秘主义前解释,力图说明它们都符合“天意”,并把它们绝对化、永恒化。汉武帝“罢黠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也占据重要地位,这就棒志着以董仲舒新儒学为基础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这种新的政治法律理论,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专制皇权和统治人民的政治需要,自章为他们“长治久安”,巩固封建统治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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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结束了东晋以来近三百年的分裂、濡乱局面,重新建立起多民族的绕一的封建国家。隋王朝的开创者杨坚为巩固统一,实行了一些改革。他制定和颁行的《开皇律》,体现了“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原则,对后来中国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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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太宗鉴于隋朝骤亡的教训和农民革命的威力,执政伊始即以“崇儒”为基本国策。唐太宗声称“联今所好者,唯在尧舜之道,周、孔之教。”还常拿先秦儒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来教训太子。贞观初,曾对待臣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他置弘文馆,封孔子为“先圣”,颜调为“先师”,始立孔子庙堂于国学,稽式旧典,造成“儒学之兴,古昔未之有也”的景象。这方面的思想从积极面来看,有利于社会安定,促使他确立“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在政治法律观上,太宗主张:“德主荆辅”,强调德刑结合,重在教化,在他看来,德刑是统一的,礼法应当酷合。魏征劝谏太宗:“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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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说:“联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泊者,国祥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在立法和执法上力求“惟须简约”,“慎狱恤刑”“礼法迭相为用”,长孙无忌主修《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正道出了唐代法治指导思想的真谛。这些原则成了政治家、思想家思考法律问题的模式。这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成熟,礼法结合基本定局。隋末杨氏王朝的残暴统治和无休止的征调榨取,造成“家家父母不保其赤子,夫妻相弃于匡床,”出现了“万户则城廓空虚,千里则烟火断灭”的悲惨景象。但在唐代,唐太宗所主持的唐初法制建设中,倍加重视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从贞观到开元,社会生产力都得到迅速发展,经济繁荣,文化灿烂,国力强盛,成了当时世界上最富强的国家。这种局面的产生,是与唐太宗等唐初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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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建立以后,为了恢复残破的经济,满足征收赋税和兵役的需要,继续推行均田制。《旧唐书·食货志》说,武德七年(624)颁布“均田令”,规定:男丁十八岁以上给田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永业田”,十分之八为“口分田。”老男、残废人给四十亩。寡妻妾给30亩,8日自立户头增加20亩。“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则归国家所有,身死后由官府收回,另行分配。这些规定是为了利用小土地私有制的形式。施惠于民,“其目的不是给农民保证生活资料,而是给地主(保证)劳动人子”,是为了掩盖封建的特权法律下的超经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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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均回令”的实施,在唐太宗所修订的《贞观律》中规定了“占田过限”、“妄认盗卖公私田”、“盗卖或盗种公私田”、“卖口分田”、“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等罪,分别明确地规定了答、杖、徒刑等不同的处罚,使“均田令”被有效地付诸施行。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保护了自耕农的利益,有利于唐初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唐代盛世的来临奠定了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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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初财政立法主要是“租庸调法”,是与均田制相配套的一项财政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将地租和德役合一,使封建官吏和整个地主阶级得到德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的双重封建剥削。“租庸调法”规定:租,是对国家所授田地应交的回赋,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是按户征收。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缓、绢、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是人丁对国家应服的劳役,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闰年加二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还规定:“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为了保证它的实施,《唐律·户婚》的《差科赋役违法》和《输课税物违期》等条,规定了从答四十直到死刑的严厉惩罚。唐初推行的租庸调法,保证了封建国家的贼税和德役,从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这对以后的赋税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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