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立国基础,法律也是在道德准则之下维持社会秩序的屏障。自古以来,刑法制定的最根本目的就是引人向善,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历朝历代的刑罚都从使罪犯“知耻而后改”入手,但是,力度各有不同,甚至,有些严重的惩罚变相的成为了羞辱。
在这些羞辱的刑罚中,“枷号”就是其中典型。
我们如今比喻一些担负的责任经常会用到“枷锁”一词,而枷锁这种东西传言在上古炎黄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而且,之后的朝代都一直沿用此物,以此作为押送罪犯的刑具。时间推移到了明朝开国时期,枷这种刑具到了杀伐果决的朱元璋手中,就开始演变成一种带有屈辱新质的处罚措施。
明史中记载,枷长五尺五,宽一尺五,通体由木材打造,死刑犯所佩戴的枷锁重达三十五斤。可以说,从那时开始,枷号就成了一种刑罚外的附加手段,还带着一点“示众”的意思。
那时衙门将罪犯审判定罪后,都会将枷佩戴到罪犯身上,在当地人多热闹的地方游街示众,既起到杀机儆猴的作用,也给予犯罪分子心灵打击。随着时间推移,带在罪犯身上的枷越来越重,到了正德年间,刘瑾把木枷的重量加到一百五十斤,这也就导致了部分罪犯在重压之下窒息身亡。
清朝初期的法律基本上沿袭了大明律,在许多影视作品以及残留的老照片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清朝带着枷锁的犯人。清廷将木质枷锁按重量划分为多种,如二十五斤重枷、三十五斤重枷、六十斤重枷、七十斤重枷甚至百斤重枷,以此分别处理涉及不同罪状的犯人。
试想,这些木枷可都是实实在在的,并非影视作品中那些薄板纸糊的道具,几十斤的大家伙夹在脖子手腕上,每逢罪犯活动筋骨,不免摩擦木枷,时间长了脖颈手腕都血肉模糊。有钱人尚可通过银两疏通关系让自己免受枷刑,但是,那些逃不过的罪犯就只能日夜身负重枷熬到刑期结束了。
除了木枷的规格有所不同,针对每种犯罪请况的受枷时间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被判坐牢一年的犯人,要带枷二十天,被判流放两千里外的犯人,要带枷五十天,被判发配充军的罪人则要根据发配地点的远近制定枷刑时间。这种带枷时间仅针对犯罪的满族人,根据大清律,满族人被判三种刑罚以上,则可用枷号代替刑罚。
汉族百姓若触犯刑法,本来的刑罚免不了,枷号也得照常执行,甚至,还有可怕的“永久枷号”。虽说有这种“永远枷号”的存在,但是,这个“永远”也往往持续不了多久,因为在重枷之下,这些犯人早被折磨的喘气都困难,往往活不了几年就被这木枷折磨死了。
受枷者脖子被紧紧夹住,木枷又长又重,罪犯的双手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所以,罪犯的饮食和方便都成了极大的问题。若罪犯有些亲戚朋友倒还好说,可以由他们来照顾起居,若是孤身一人那就只好默默承受了,官差们只在早晚能喂些粗劣食物和清水给罪犯。
犯人扛着烈日酷暑,吃着最恶劣的伙食,还得受路人唾弃,可谓凄惨之极。然而,这种枷的戴法并不是最残忍的。除了这种箍在脖子上的木枷,清朝人还研究出一种站枷,也叫:站笼、立枷。
站枷的外观就像是电影里的囚车一样,但是,比囚车更加窄小,下面还稍宽敞些,到了上面木枷的部分就仅容犯人伸出脖子了。
身受站枷刑罚的犯人,除了被卡住脖子外,脚下还要被垫上石头砖块,这些石头砖块就成了衡量此刑罚轻重的重要砝码。砖石垫得多了,犯人还能喘口气,若是垫锝少了甚至全部抽掉,犯人就得双脚离地,呼吸困难,最终,直到被活活吊死在站笼里。
甚至,从大清朝站笼的木笼立柱上层层剥落的字迹上依稀能看见“徐老九”三字,也许就是这名惨死者的名字。据记载:晚清一名叫刘松廷的滇戏演员也是死在站笼里。他因武生功夫了得,被诬偷了云南藩台的银子而将其装进站笼B供,因忍受不了折磨自行踢开脚下砖头被吊死。
关于立枷的,《老残游记》虽然是个小说,单也能从侧面印证一点点这玩意的残酷:
某问:“你们为甚么不拾了回去?”都笑着摇摇头道:“俺还要一家子新命吗!”如此,可见路不拾遗,古人竟不是欺人,今日也竟做得到的!’宫保听着很是喜欢,所以打算专折明保他。”左边的人道:“佐臣人是能干的,只嫌太残忍些。来到一年,站笼站死两千多人,难道没有冤枉吗?”
旁边一人道:“冤枉一定是有的,自无庸议,但不知有几成不冤枉的?”右边人道
:“大凡酷吏的政治,外面都是好看的。诸君记得当年常剥皮做兖州府的时候,何尝不是这样?总做的人人侧目而视就完了。”
这样的酷刑几乎持续了整个清朝时期,光绪二十九年后,这项刑罚才逐渐被废止。
以我们现代人的目光来审视这种刑罚,那无异于是有失人道的,可是,中华文明自古以来就有着“乱世行重典”的习惯,在历史上全民道德感匮乏的请况下,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全是空谈,画地为牢更是个笑话,可以说,还是这种沉重又耻辱的木枷,为当时的社会治安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试想,包藏祸心之人若是行走于当时的闹市之中,看着跪坐在地身负重枷犯人惨状,心中肯定会为之震撼,一肚子坏主意也会随之打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