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4日依法对石凤刚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新质组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新质组织罪、贪污罪等15项罪名分别判处石凤刚无期徒刑、石阳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两人的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新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石凤刚系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原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把持村基层组织的控制权,伙同石阳及其组织成员多次在辛庄村内有组织地实施贪污、索要及收受贿赂、职务侵占、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大肆毁林占地,垄断农村资源,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据介绍,石凤刚等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对群众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相关执法人员或拉拢腐蚀或打击报复,并公然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等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石凤刚、石阳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于万、赵书连等5人为骨干成员,以张磊、冯超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洪阿男、韩金龙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新质组织。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凤刚、石阳组织、领导于万、赵书连、洪阿男等人,形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新质组织罪。为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记者吴文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