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买公司股票为名,刘某先后从朋友安先生处拿走30万元。6月11日上午,刘某因涉嫌诈骗罪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受审。
安先生和刘某是同学,十几年的朋友。2016年7月份,刘某来京工作,和安先生住在一起。2017年3月19日,安先生回到家,发现刘某的东西搬走了,包括当初安先生以刘某的名义在刘某公司购买股票的合同。安先生觉得其蹊跷,核实后才知道当初的股票购买合同时伪造的,遂向警方报案。
据安先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2016年11月份左右,刘某称所在的公司准备上市,问安先生是否投资,安先生答应了。并说他所在的工程部分要成立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就有他和安先生还有工程队队长负责,自负盈亏。安先生因为所在公司效益不错一直没有离职。
2017年元旦,刘某说可以以他的名义购买他们公司的内部股票。于是在2017年1月12日安先生给了刘某25万元,来购买公司内部的股票。当天晚上,李某给安先生看了一份公司购买股票的合同。2017年2月,安先生又给了了刘某五万元用于分公司运营。
同月,刘某跟安先生说回家看望家人。没成想拿着安先生的钱卷铺盖走人了。
6月11日上午十时许,刘某被带进法庭。
检方指控,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刘某以可以代为购买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为由,骗取被害人安先生信任,后安先生在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某大厦向刘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刘某所欠人民币3万元债务亦算作安先生投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上,刘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认可。称自己从安先生那里拿来的钱都用来偿还高利贷了,并愿意赔偿安先生的损失。该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