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手帮路人,专家告诉你见义勇为需要“正确姿势”
但是,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是不是也不承担责任?王成认为,第184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所有一切可能的责任,实际应用中还是应该排除特殊请况。
程新文认为,由于民法总则尚未付诸施行,法律施行后其司法层面的反响难以准确预估。从理论上分析,对因好意施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受助人及其近亲属向施救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施救人赔偿受助人所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ti案件请况,分析认定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对施救人给予免责。在施救人的救助行为确实符合本条规定的免责要件时,将依法获得民事责任的豁免。
“第184条的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程新文说。
“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请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请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