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钟紫薇报道:家住东莞市寮步镇某小区的王女士,此前因家中窗户没锁被人入室盗走首饰、手表等共计8万多元,案发后小偷被抓获并被判刑,王女士以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物业服务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酌定其承担三成责任,赔偿王女士损失25125元。
王女士是东莞市寮步镇某小区商品房的业主。2013年11月19日22时许,案外人许某以尾随住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内寻找盗窃目标,见王女士家里窗户没锁,遂爬窗进入房内,盗走首饰、手表等财物。2015年7月,许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3月,王女士以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物业服务义务为由,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以上损失合计83750元。
庭审时,物业公司辩称已经尽到合同义务,称王女士家中被盗时,窗户处于开放状态,其对于贵重物品的保管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仅仅放在房内的床头柜,且其未安装防盗设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不等同于保管合同,主要义务是小区秩序的管理职责,不形成对物业使用人家中财产的保管和赔偿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王女士所居住的花园为半封闭式花园,大门没有设置保安亭,出入都是通过刷卡,访客不需要登记,并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设置24小时值勤登记,才导致陌生人能够尾随进入。同时,物业服务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按合同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物业服务中心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另外,法院认为,由于王女士没有锁好窗户,且未安装基础防盗措施,为案外人许某入室盗窃提供了条件和便利,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酌请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25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