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李愿) 7岁女孩小梅和小伙伴到村边找果苗时,不慎掉入沼气池里溺亡。该沼气池原为王家3兄弟所有,后被南宁市某交资公司拆迁征用。到底谁该为小梅的溺亡负责?小梅的父母将王家3兄弟及某交资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20余万元。6月1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通报认为,小梅的父母作为小梅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小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担责六成;某交资公司管理不当,应承担四成责任,赔偿小梅夫妇9.8万元;王家3兄弟无责。该案也再次提醒家长,对家中未成年人尽到监护义务的重要新。
悲剧发生在去年春季,小梅和小伙伴们到村边玩耍找果苗,不慎掉进一个沼气池内。小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小梅的父母发现,该沼气池的井盖仅有很薄的一层石棉瓦封盖,且被竹叶完全覆盖,在沼气池井口附近也未设有警示标志。小梅的父母认为,王家3兄弟是该沼气池的所有人,某交资公司则为沼气池所在地的拆迁人,是该沼气池的管理人,他们都该为该事故负责。小梅的父母遂将他们告上法院,索赔20.6万多元。
某交资公司认为,该公司仅是受政府委托作为拆迁人与村民及集ti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拆迁费用由政府财政资金支付。而王家3兄弟的房屋虽然列入拆迁范围,并无证据证明其沼气池属于拆迁范围。所以,该公司对该沼气池不具有管理义务。
法院最终查明,2014年3月2日,王家3兄弟与某交资公司就拆迁王家的共有楼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签订了拆迁协议。王家3兄弟已办理交付拆除手续并搬迁完毕。肇事的沼气池此前确实是王家的物产,但鉴于3人已获得拆迁补偿,该沼气池不再属于王家3兄弟所有。
法院认为,某交资公司作为列入征收范围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人,在协议约定的被拆迁物、征收物交付后,对拆迁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依法负有排除隐患的义务。但该公司未对拆迁范围内的沼气池采取填平等措施,导致小孩掉入溺水死亡,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事故发生时,小梅将近七岁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梅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对小梅进行教育管理。小梅在无成年人陪护的请况下,独自在沼气池附近玩耍,结果掉入沼气池溺水死亡,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由某交资公司承担40%的责任,小梅父母自担60%的责任。经厘定,小梅死亡的损失为24.7万元,交资公司需赔偿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