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ti记者记者王纳 通讯员甘晓辉)最近穿山甲成为热门词汇。除了购买穿山甲食用,猎捕、杀害、运输、出售穿山甲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近期,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了这样一宗案件。
从广西贩运25只活穿山甲
去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胡大”致电邓某,让其帮忙从广西运穿山甲到深圳,并承诺给其600元作为报酬。
当晚,“吴二”受“胡大”指派联系邓某,两人驾驶一辆无号牌装有穿山甲的小车从北海出发,中途将事先准备好的车牌悬挂在车上后,开车到达深圳并完成交易。7月15日凌晨,邓某与“吴二”又驾车从广西往广州、深圳送货。两人按照“胡大”发来的信息联系广州客户并由“吴二”交货后,驾车到达深圳准备向深圳买家交货时,遇到交警查车,二人下车逃跑,邓某被交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活ti25只及作案工具若干。
近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穿山甲及其制品的行为的规定,这名男子可能会面临最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买和吃都违法要担刑责
据记者了解,不仅贩卖穿山甲要判刑,购买者也要被惩罚。广大吃货不要为了满足自己一时的口福,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深圳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为食用、自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行为,也构成刑法上的“收购”行为,也可能被判处刑罚。
而且,对于去饭店吃现成的野生穿山甲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