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维修保养费近20万元构成违约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霍晓喆、刘颖清)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中山某叉车公司拒不履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去年12月29日,法院依法对该公司老板王某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欠叉车维修费被裁决还钱
2014年7月7日,曾某与被执行人中山某叉车公司签订了《叉车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叉车公司指定曾某为江门某玻璃有限公司所属叉车的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维修车辆数量为36台,每月进行维修,费用为每月65000元。在合同约定期间,曾某履行了维修保养义务,但叉车公司拒不支付修理费的剩余款项。曾某遂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叉车公司支付余款。
2016年1月25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裁决书》,裁决中山某叉车公司向曾某支付维修保养费192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裁决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如期履行。
仲裁生效 与法院“躲猫猫”
经曾某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山某叉车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中山某叉车公司既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同时,经法院向中山市范围内的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及全省各银行金融机构调查,均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9月30日,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中山某叉车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年11月23日,法院到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址实地调查,但该地址告示正在装修,无人经营。
在执行期间,法院曾多次致电中山某叉车公司老板王某,并通知其到法院解决该案执行问题,但王某称已将收取的所有法律文书交由其律师处理,并因此拒不主动到法院解决问题。其所称的律师自始至终没有主动联系过法院,也未向法院提交过任何委托代理手续。法院又多次联系王某,但其均未接听电话。
逃避执行遭惩戒
同年12月12日,曾某向法院报告了王某的行踪,请求法院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2月29日,法院按照曾某提供的地址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附近将王某司法拘留。王某称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目前负债累累,无力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本案属三角债,曾某借用其公司名义与江门某玻璃有限公司承揽维修保养服务,中山某叉车公司并无参与其中,由于玻璃公司无法支付其服务费用而以叉车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随后叉车公司也在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起诉了玻璃公司且已胜诉,并已申请执行,但至今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因此,才导致无力偿还对曾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