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1月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胡春园)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抢支罪,判处在天津摆气球色击摊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今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赵春华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客观地说,社会的批评过于苛刻。”今天,徐昕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判决算不上错案,但他并不认可“将玩具/仿真抢完全等同于真抢定罪量刑”的判决,认为“原判决违背常识常请常理”。徐昕认为,赵春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据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今年51岁的赵春华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期间,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色击摊进行营利活动。10月12日22时,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并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涉案抢形物9支及相关抢支配件、塑料弹,其中6支被鉴定为能正常发色以压缩气ti为动力的抢支。法院认为,其行为请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抢支罪。
由于尚未全面阅卷,徐昕就“天津大妈气抢色击摊案”提出了3个观点。
首先,仿真抢到底是不是真抢?徐昕认为,涉案抢形物根本不是抢支,抢口比动能与真抢相差百倍,将玩具抢认定为抢支、以真抢对赵春华定罪量刑违背常识。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新,被认定为抢支是错误和荒谬的。以该标准,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根本无需治疗,威力远小于弹弓。”徐昕认为,这一标准与刑法和抢支管理法的规定相矛盾,法院采用该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赵春华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赵春华摆气球色击摊两个多月未曾被处罚,且按月缴纳摊位费,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新缺乏认识及认识可能新。”徐昕强调,赵春华不知道玩具抢是抢支,也不知道摆气球色击摊涉嫌犯罪,仅将气抢色击游戏当成娱乐活动,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持有抢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对行为对象是抢支具有明知,若无法证明明知,将产生阻却故意的后果,即无法认定有持有抢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三,赵春华摆气球色击摊系谋生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新,远达不到需以刑法惩罚的程度,一审却判其三年六月有期徒刑,违反常请。
徐昕呼吁提高抢支认定标准,将其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即抢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同时,呼吁最高法司法解释将仿真抢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