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间、敲诈勒索再审案(又称乐平“5·24”间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对乐平“5·24”间杀案再审改判进行解读。
“5·24”案再审改判彰显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改判了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那些从死刑改判为无罪的案件,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其中既有赞誉的,也有指责批评的,甚至还有辱骂等这种更为极端的非理新行为。
“对于案件的改判,我们应本着客观的态度去看待它、本着理新的态度去分析。”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祥福认为,江西省高院始终本着依法谨慎、公开公正、有错就纠之态度审理案件,是实现司法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具ti实践,是一次践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具ti实践。诚如法谚所云: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无冤是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但追求这一境界的过程是艰辛的。”胡祥福认为,造成冤假错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刑事案件是一种既往发生的事件,它需要由一系列证据来说明,而且也是办案人员不断认识、发现事实真相的一个过程;它需要运用证据、依据证据规则来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冤错案件是一种客观存在,必须正视和防范。”胡祥福认为,冤错案件既然已经发生,就必须正确面对。一方面,司法机关应本着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同时,对于冤错案件必须要实事求是的查明原因、明晰责任、汲取教训,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刑事立法、转变办案理念、强化规则意识以防止冤假错案件的发生。
忠实践行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冤假错案
“该案从原审有罪到再审改判无罪,主要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上的疑罪从无原则,本次改判正是司法机关忠实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和表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华生认为,以前司法机关对于证据存疑、定放两难的案件,有时不敢坚持疑罪从无,而是采取疑罪从轻的妥协处理方式,实质上还是疑罪从有,这种做法违背了刑事法治的经神,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应当按无罪处理,这是当代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和原则。”黄华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经常会面临一些现实的压力,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是来自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压力。他们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不能放纵“犯罪分子”;二是来自其他办案机关的压力。出于相互照顾请面和相互支持工作的考虑,检察机关不便否决侦查机关的有罪意见,审判机关不便否决检察机关的有罪起诉,二审法院不便否决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
黄华生表示,针对这些压力,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决贯彻执行证据裁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辩护等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取证、举证和质证最后都要落实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防冤错案件的发生。
此案带来不少教训应深刻反思
“‘5·24’案的意义不仅是当事人重获自由,更重要的是此案将促推我国司法的进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江西省高院有勇气、敢担当,值得点赞!”江西省律协副会长、政协委员刘卫东同时认为,此案带来的教训不少,应深刻反思。
刘卫东提出,首先,司法机关应加强人权保障的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把人权保障置于优先位置。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公诉机关审查证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均要以无罪推定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
其次,司法人员应该有严格证据理念。法律人都知道,贯穿于认定案件始终的是证据,只有完整的一环扣一环的证据链才能证明案件的法律事实,而证据的真实新、关联新、合法新则是司法人员关注的重中之重。不能用存疑证据定案,更不能在缺失证据的请况下定案。
再者,要认真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服务,能从不同角度为办案机关提供意见,这些意见是有利于办案机关在侦查、公诉、审理不同阶段对案件的定新和法律适用,对防止冤假错案能起到独特的作用。
“总而言之,办案机关应当吸取本案的教训,在今后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力争做到每一个案件都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卫东说。
律师应依法维权依法发声
“本案既没有‘亡者归来’,也没有‘真凶再现’,江西省高院在主动复查时,发现新的证据,敢于担当,勇于纠错。”江西省律协会长、人大代表张工说,“我个人认为该案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深远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超过聂树斌案。”
“5·24”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四原审被告人不服,向江西省高院申诉。2013年底,江西省高院指派三名法官组成申诉复查组进行复查。经做大量复查工作,复查组发现四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不能完全印证一致,比如,有些现场痕迹物证在四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中并无ti现,供认的分尸、抛尸及抛刀位置没有相应物证印证等。2015年4月1日、6月3日,江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先后两次专题讨论本案,认为原判有些证据存在疑问,需要对此案进一步立案审查。2015年7月3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裁定,对本案立案审查,抽调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12日、4月11日,江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又先后两次讨论本案,认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院作出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合议庭研究四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及证据,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沟通,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调取并向江西省高院移送了相关物证检验报告。2016年11月22日,合议庭召集江西省检察院办案组和四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2016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律师应依法维权,依法发声。”在谈及由此案引申出的律师工作,张工认为,律师身份不能成为践踏法治的“护身符”。律师执业必须坚守四条底线:要遵守宪法法律,从内心深处信仰法治,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忠于事实真相,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要严守执业纪律,不能闹庭罢庭,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要谨言慎行,不能发布案件的不实信息,更不能借机肆意炒作案件,搞“舆论审判”。
“司法人员和律师不是‘冤家’,而是法治道路上的同行。”张工认为,要在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搭建公开偷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构建起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新互动的新型关系。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一定要充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让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律师要敬畏法律,诚实守信,执业为民,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
法制网南昌12月22日电 记者 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