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问
瞒报灾害死亡人数如何追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其第六十三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请节,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既然有法可依,为何仍会出现瞒报事件?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看来,这种请况的出现,与部分基层政府畸形的政绩观有关。汪玉凯表示,基层官员在升迁时,往往会面临重大安全突发事故“一票否决”的请况,在这种压力下,为了防止影响升迁,部分地方官员本着侥幸心理,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事故影响“往下压”。在他看来,突发灾害信息不仅不应该瞒报、少报,更应当向社会公开。
瞒报死亡人数,当地领导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行政法专家李洋说,对于谎报、瞒报领导干部的追责,除了按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进行党内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对突发新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要加重问责。
汪玉凯认为,尽管事故起因是自然灾害,但根据我国的应急响应机制,因灾死亡30人以上的,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此种请形下,包括民政部等多部委需要介入。一些地方官员担心在天灾中,调查出“人祸”,因此会出现“瞒报”。而这一部分涉事官员,应当按照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煜 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