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周女士咨询:我有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在庭审中我与被告对账,由于被告曾经还过我50万元,我也承认,在认定被告欠款数额时直接扣除了这50万元,最终我们双方确定了被告欠我210万元,这一结果也写进了庭审笔录。然而一审判决书下来,法院却判决被告偿还我160万元,我问法官是怎么回事儿,法官核对了一下笔录,得知原来他重复减掉了50万元,法官也承认他确实判决错了。对这样明确的错误,我要求法官重新出具判决书更正,没想到法官答复说,判决书已经发给被告了,无法重新更正了,他建议我上诉。我想知道,法官这样做对吗?
法律帮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中第七项明确提出裁定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具ti到本案,属于法律文书误算,法院应当重新出具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