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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行贿获刑 送广州房管局原局长388万
更新时间:2016-12-08 19:03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湖南一家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平,因行贿多名广州住房保障办公室官员,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近日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3年3个月。随着梁某平行贿案的宣判,有关李俊夫受贿案的部分细节也浮出水面。据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查明,梁某平为获得保障新住房项目,曾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长兼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原主任李俊夫贿送人民币388万元。但梁某平否认该笔款项是行贿新质,坚称是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用于为李俊夫购房、装修。

湖南省郴州市男子梁某平,原系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郴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14年7月初,梁某平主动交代了向李俊夫等人贿送财物的事实。

据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至2014年期间,梁某平在承揽广州市龙归保障新住房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一)施工管理和广州市萝岗中心城区(一期)保障新住房项目(规划路西侧)施工总承包(标段二)事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兼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的李俊夫贿送人民币388万元。与此同时,梁某平还指使同案人龙某辉、吴某建(均另案处理)向时任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程管理处处长的马某贿送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旅游卡、购物卡,向时任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前期处处长的徐某贵贿送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旅游卡,共计人民币395万元。

除了行贿住房保障办公室官员,梁某平还指使他人向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贿送现金。据法院认定,2011年至2013年期间,梁某平在承揽广州市龙归保障新住房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一)施工管理事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使龙某、吴某向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属非国有独资企业)第三工程管理部经理罗某贿送人民币80万元。

天河法院一审认为,梁某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请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此,梁某平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焦点:购房装修是否算行贿?

一审宣判后,梁某平认为判刑过重提起上诉。他辩称与李俊夫之间的388万元是为李俊夫家庭的装修、购房支付的钱款,这是两个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并不是行贿。梁某平辩护人补充说,梁某平的家庭与李俊夫的家庭存在经济往来,李俊夫的妻子有投资款及收益存放在梁某平的妻子处,梁某平为李俊夫家庭支付的388万元不能认定为梁某平行贿。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原判经开庭质证的证据证实,李俊夫为梁某平在承揽工程中提供了帮助,梁某平为李俊夫的家庭购房、装修支付了388万元,而梁某平在侦查期间直至在原审开庭时均供述该388万元是他感谢李俊夫对其承揽工程提供帮助而送的。尽管梁某平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梁某平的家庭与李俊夫的家庭是亲属关系、李俊夫妻子有款物存放在梁某平妻子处的证据材料,但这些仅证实李俊夫的妻子有财物由梁妻子保管,并不能否定梁某平行贿李俊夫的事实。

此外,梁某平为李俊夫支付的388万元没有证据证实是李俊夫或其妻子指令从其保管的款项支付,且梁某平支付了款项并没有与李俊夫或其妻子对账,再者,梁某平在侦查期间已明确供述送给李俊夫的财物与投资收益没有关系。为此,梁某平为李俊夫支付的388万元应认定为行贿款项。

二审:改判为3年3个月

梁某平及其辩护人在上诉状中还辩称,由于司法解释对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作出了新的规定,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原判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二审中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更,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为此,梁某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使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意见应予采纳,其他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故判决对梁某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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