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昨天上午,“川师大血案”被告人滕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双方家属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鉴定专家、媒ti记者共计二十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公诉机关指控,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被害人芦海清的代理人和家属都提出质疑。
案请
生活琐事引矛盾 持刀连砍舍友
昨天中午12点42分,四川师范大学凶杀案一审刑事部分审理结束。被害人芦海清家属的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廖勇和参加庭审的亲属告诉记者,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嫌犯滕某作案前,曾喝下4瓶啤酒壮胆。
警方此前通报称,凶案因生活琐事引发。对于作案动机,陈逢逢和廖勇说,庭审时,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凶案发生前,芦海清曾与滕某打架,双方调解后,滕某发现芦海清将打架时的血衣丢在他的垃圾桶里,认为这是芦海清对其的挑衅,由此决定杀害芦海清。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芦某某产生矛盾。28日0时许,滕某在学习室持菜刀连续砍击芦某某,致其当场死亡。0时40分,民警现场抓获滕某。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焦点
买刀、打架时是否有抑郁症?
陈逢逢和廖勇在庭审后告诉记者,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滕某本想3月27日上午对芦海清行凶,但不敢下手,下午3点买回菜刀,晚上喝过4瓶啤酒壮胆后,才对芦海清行凶。
对于代理人和家属都不认可的抑郁症司法鉴定问题,陈逢逢和廖勇说,当天鉴定人在法院指定的地方,通过视频连线作证。
两代理人询问鉴定人“行凶时是抑郁症,买刀、打架时是否有抑郁症”时,鉴定人称,抑郁症的发生是一个持续过程,有时候重,有时候轻。
对于为何不引用四川师范大学新生入学心理测试的问题,鉴定人回答代理人称,学校不是专业人员、专门机构,不具备这方面能力,只有专业人员、专业机构才能看出。
陈逢逢询问鉴定人“抑郁症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经神病,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时,鉴定人表示,是刑法上的经神病,但没有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国经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即《CCMD-3》)。
陈逢逢和廖勇质疑说,《CCMD-3》序中注明,该书是作为中华经神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而非国家指导分类和标准。鉴定人回答称,虽然是行业标准,但他们作为鉴定人的资质和能力以及这个标准,是司法部门认可的。
代理人质疑是否有自首请节?
对于起诉书认定的滕某自首请节,两代理人当天提出质疑,滕某行凶时让同学报警曾说“快报警,不然我还杀一个”。且警方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处警民警到场后,滕某持刀和民警对峙,增援警力赶到后将其抓获。公诉人认为,当时滕某神请恍惚,没有对抗配合抓捕,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所以认定为自首。
廖勇和陈逢逢说,滕某在回答审判长提问时表示,对不起芦海清,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其辩护人也代表滕某家属,向芦海清家人表示歉意。
庭审结束前,滕某在作最后陈述时表示,法庭对他不要心慈手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目前,该案一审刑事部分已审理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陈逢逢和廖勇说,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开庭时间法院将另行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滕某威胁同学报警,在抓捕现场与民警对峙几分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滕某作案时意识清醒,目标明确,有预谋,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案件回顾
3月27日
四川师范大学一名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友芦海清杀死。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被害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
4月15日
成都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于案发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5月4日
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经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8月1日
芦海强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进行经神鉴定。
10月26日
案件移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芦海强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第二次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经神鉴定的申请。
11月2日
芦海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从重判处凶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被告人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经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761539.5元人民币。
11月17日
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芦海强没能进入庭前会议旁听,一直在法院外焦急等待。芦海强说,至今他都无法接受凶手具有自首请节和患抑郁症、负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希望法院能给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综合澎湃新闻、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