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夫妻俩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房屋出售所得价款平分。谁知道离婚后,女方将银行卡挂失补办,将卖房款转移独占。近日,永川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房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女方应将卖房款的一半125000元支付给前夫。
张先生与王女士因夫妻感请不合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到永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双方各占50%的产权。今年5月25日,两人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将该房屋以28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当即预付38000元,并约定后续25万元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随后,张先生与王女士一起到银行以王女士的名义开设新账户,密码由张先生设置,王女士保留银行卡。几日后,李某将剩余房款转入该卡。王女士立即到银行以银行卡遗失为由挂失并补办银行卡,重新设置了密码,分多次将25万元卖房款转走。
得知售房款被转走,张先生多次讨要均被拒绝,今年7月他向永川区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支付卖房款125000元。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从银行卡转走的钱是自己与李某因私人事务产生的资金周转,该款项与房屋买卖无关。法院经传买房人李某、房产中介等证人出庭,王女士对该笔款项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售房款各占50%的协议有效真实,被告收到25万元售房款后将房款转走违反约定。王女士自述与李某存在经济往来,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唐诗 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