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为偿还银行贷款和民间高利贷,石林县一对夫妇先以购买机器为由,伪造信用社领导审批和签字,编造银行贷款资料,又伪造《林权证》和《房产证》签署《借款合同》诈骗270万元。日钱,石林县公安局破获该起合同诈骗案。
4月27日,家住昆明的王小明(男,52,住昆明市西山区前卫镇)到石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石林县的张玉华、何苏月夫妇利用虚假的银行贷款资料和虚假房产证、林权证取得我的信任,签订《借款合同》后骗走我270万元后下落不明。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张玉华、何苏月夫妇的刑事责任并为我挽回经济损失”。
接报后,石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初查后,将案件立为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正在公安机关紧锣密鼓开展工作时,石林县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石林县支行、光大银行昆明市分行分别到县公安局报案,称张玉华、何苏月夫妇分别从三家银行进行信用卡诈骗。
经过深入调查,2016年5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将张玉华(男, 38岁,彝族,石林县圭山镇尾乍黑村委会土瓜黑村,农民)、何苏月(女,31岁,汉族,农民)传唤至公安机关。
据办案民警介绍,2013年9月份以来,张玉华以要在石林县绿水塘村建盖木材厂需要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为由,向其亲哥张玉才先后借款96万元,因无合法正常经营,导致借款无力偿还。为得到张玉才的信任,张玉华谎称与石林县信用社的主任、工作人员关系好,可以利用信用社个人贷款资金调头业务单子多、时间短、给息高、借贷方便等介绍朋友来做银行资金调头业务。经张玉华反复游说,2014年6月,张玉才将朋友王小明介绍给张玉华。后张玉华用石林县殷XX的抵押物作为质押,向王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张玉华把借款、利息如数还给王小明,取得了王小明的信任。见得到王小明的信任后,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和民间高利贷借款的夫妇二人,萌发了诈骗王小明的动机。便以之前殷XX的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为模板,通过反复挖补、粘贴、复制信用社领导审批及工作人员审核签字,伪造了李XX 申请160万元的贷款资料、赵XX 申请100万元的贷款资料、赵X申请70万元的贷款资料、李XX申请100万元的共四套贷款资料,又通过街头制造假证的小广告伪造了两本《林权证》和一本《房产证》提供给王小明抵押。与王小明陆续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共骗取王小明借款270万元。之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民间高利贷及个人挥霍。
据查,自2012年以来,张玉华、何苏月夫妇分别以个人名誉先后办理了石林县信用社、工商银行石林县支行、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办理了6张信用卡,先后偷支金额达4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