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11月9日电(林浩 丘毅 孙晓梅)11月9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广西贵港市水利局原局长梁荣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梁荣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约671.2万元,并有425.43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梁荣忠在担任贵港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亲属梁某等人非法收受黄某等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711999元。
其中,2007年至2012年,梁荣忠为黄某在承建贵港市水利局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贵港市小江泵站等工程中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黄某给予的钱款共计5136999元;梁荣忠还为朱某明、朱某华兄弟二人在贵港市达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并按照约定,受贿100万元。
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截至2013年3月案发,包括梁荣忠妻子、儿子、儿媳、女儿四人在内,梁荣忠家庭财产和支出总额达2320.35万元,扣除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家庭收入1223.7万元及受贿所得约671.2万元,梁荣忠尚有425.43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梁荣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荣忠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梁荣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还认为,梁荣忠有索贿请节,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办案机关已追缴部分赃款,可以酌请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