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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强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剥夺人身自由18年多,总计6647天,他依此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经神损害抚慰金、社会保障金、健康赔偿金等共计1937万余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经神损害抚慰金外,刘吉强还要求赔偿社会保障金和一次新安置费等费用。刘吉强提出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应按每日24小时计算,而非国家规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