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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02、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a.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并依靠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己可以决定姓名的变更,若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要求变更姓名的,须取得孩子本人的同意;
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孩子姓名的,须取得孩子本人同意;
c.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03、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04、办理时限:未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工作日内办结;“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