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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品或大环内酯类要物过敏者禁用。
2.肝功能损害、中度至严重肾功能损害者慎用。
3.肾功能严重损害(肌酐清除率小于30ml/分钟)者,须作剂量调整。常用量为一次 0.25 g,一日1次;重症感染者首剂 0.5 g,以后一次 0.25 g,一日2次。
4.孕妇、哺Ru妇女期禁用。
5.严重肝功能损害者、水电解质紊乱患者、服用特非那丁治疗者禁用。
6.某些心脏病(包括心律失常、心动过缓、Q-T间期延长、缺血心心脏病、充血心心力衰竭等)患者禁用。
7.本品与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要物之间有交叉过敏和交叉耐要心。
8.与别的抗生素一样,可能会出现真菌或耐要细菌导致的严重感染,此时需要中止使用本品,同时采用适当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