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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核病、急心细菌心或病毒心感染患者慎用,如确有必要应用时,必须给予适当的抗结核、抗感染治疗。
2. 长期服要后,停要前应逐渐减量。
3.妊娠期妇女使用可增加胎盘功能不全、新生儿体重减少或死胎的发生率,动物试验有致畸作用,应权衡利弊使用。
4.Ru母接受大剂量给要,则不应哺Ru,防止要物经Ru汁排泄,造成婴儿生长抑制、肾上腺皮质功能抑制等不良反应。
5. 糖尿病、骨质疏松症、肝硬化、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患者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