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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俸禄制度上,明太祖采取了“薄俸制”,不仅取消了所谓的职田制,即以租田收取的租粟为俸禄的制度,还取消了官员的退休金,有些过于刻薄。清承明制,清朝的统治者也承袭了这一作法,根据清代《户部则例》记载:
清朝在京官员每年的俸禄:一品官为180两,二品为155两,三品为130两,四品为105两,五品为80两,六品为60两,七品为45两,八品为40两,九品为31.5两。
地方官的俸禄与京官相同,所不同的是京官还有“禄米”发放的待遇,发放标准一般为每一两银发米一斛。作为知县的日常开支,主要有两项:
1、基本生活开支。作为清代最基层的“公务员”,知县没有差旅费、伙食补助、医保,连官服都得自掏腰包;
2、为完成政务,知县得聘请刑名、钱谷、征比、书启等幕僚,人数一般在四五人,若是大的州县,人数就得在七八人。这些人都不是“吃皇粮”的,是没有编制的,薪水由知县支付。
此外,身处人请社会,官场上的迎来送往,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地方官变着法孝敬京官的,可谓名目繁多,夏天的降温费,称为“冰敬”;冬天的取暖费,称为“炭敬”;送个西瓜,还取名“瓜敬”,不是每位官员,都有“海笔架”那样的勇气免俗。月俸禄三两有余,不足四两的清朝知县,应付自家生计,尚且勉为其难,更不要说还有那么大一摊子了。
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想辙。当时,地方上缴国库税银,因征缴之时,存在相当一部分是碎银,故需要重新熔化后铸成银锭,中间会造成一定的损耗,“专业术语”叫做火耗(火耗也不是清代的首创,最早见于《元史·刑法志》)。火耗即便再小,地方官也不愿意自掏腰包,这部分的“缺口”自然落在了百姓身上。
清初,百废待兴,财政紧张,执政者也就默许了这一行为,以致于许多地方实际征耗的数额已大大超过了正赋,除了小部分补足损耗外,其余均由征收赋税的地方官吏支配。但因缺乏统一的指导新意见,为各地方提供了很大的草作空间,一般的草作是正赋之上,加征两、三成;有的地方则高达五、六成;胆子更大的,甚至“数倍与正额者有之”。
有鉴如此,雍正执政后,综合山西巡抚诺岷以及河南巡抚石文焯的建议,将火耗统一收归省里,统筹分成三份:一份当作官员的养廉银,一份弥补州县的财政亏空,还有一份当作地方公用。
根据职务级别、职位重要程度以及事务的繁简,养廉银的数量从几十两到几万两不等。总督养廉银为20000 -13000两,巡抚15000 -10000两,知州、知县这一级别为2000 -500两不等。由此可见,地方官的养廉银超过超过了正俸,很大程度缓解了知县,只有正俸的“囊中羞涩”。
该项政策先在山西、河南试点成功后,再全国推广。积极的一方面是,雍正将这部分“灰SE收入”合法化,并给予了指导新意见,使得原来征收火耗由两、三成下降至一成,遏制了地方官的横征暴敛。
消极的一方面呢,此举只是雍正廉政建设中的表层,提高俸禄能一定程度遏制腐败,但廉政建设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应该完善监管措施,才能真正遏制腐败。另外,养廉银政策归根到底是清政府财政紧张的表现,是与民争利,用法律的形式将火耗转嫁到百姓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