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初到清末,“县”一直是我国最基础的行政单位。在汉唐,一县之长叫做县令,明清叫知县,而两宋,有时叫知县,有时叫县令。
虽然同为基层行政单位,但是县也有大小,大县比小县辖区大、人口多、事务繁忙,小县的县令自然不能和大县的平起平坐。为了区别对待,西汉时期将万户以下的县令称作县长,万户以上的才叫县令。
从东汉开始,县长这个官名逐渐消失,一县之长都叫做县令。明清时期,基层行政单位虽然依旧是县,但已经没有县令这个称呼了,一县之长改称知县。在宋朝,县令和知县两职并行。后来知县取代了县令,成为县级长官的正式称谓。从明朝开始,县令正式推出了官名的称呼,知县成了唯一的称呼。
但是知县和县令的权责也不尽相同。秦汉时期,县级机构的职能和架构都模仿中央,县令不但负责治安、税收、诉讼等行政职责,还有一定的军权。到宋朝,县令下还辖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明清时期,知县的最大职责就是税收,治安和诉讼有很大一部分被剥离给了乡村缙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