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
其实,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还兼有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赈济民户的目的。
但事实上,王安石强行推行“青苗法”, 结果非但没有便民利民, 反倒成为一项扰民乱政之举。
其一, “青苗法”推行时, 虽然朝廷明文规定取息2分, “而施行之际则不然也”, 许多地方明令取息3分, 甚至更多。司马光为陕西路青苗钱算过一笔账, 农民得青苗钱“陈SE白米1石, 却将来纳新好小麦1石8斗7升5合, 所取利近1倍”。
其二, “青苗法”推行时, 官吏向百姓强制摊派。王安石在全国广泛推广推行“青苗法”时, 虽然也考虑到推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制定了许多相关规定, 如:民户自愿请贷, “不愿请者, 不得抑配”;归还之时, 或缴纳粮米, 或缴纳时粮价贵亦可缴纳现钱, “皆许从便”等, 可谓也比较完备。但州县官吏“务以多散为功”, 更为了捞取好处, “故不问民之贫富, 各随户等抑配与之”。强制摊派引起人民不满, “民间喧然以为不便”。
其三, 新法推行的过程成了地方官吏从中捞取好处、雁过拔MAO的机会。过去, 农民向地主贷款, 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现在向官府贷款, 贫民向官府贷款, 要经历申请、审批、还贷等诸多环节, 每一环节都成关卡, “出纳之际, 吏缘为间, 虽有法不能禁”, 胥吏千方百计设门槛捞取“好处费”累加起来, 甚至比私人高利贷利息高许多。“闾胥里长于收督之际有乞取之资”, 因而借青苗钱者在出息3分之外, 还有许多额外的破费。正如苏轼所说:“又官吏无状, 于给散之际, 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 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 即酒课暴涨, 此臣所亲见。”“虽兼并之家乘饥馑取民利息, 亦不至如此重”。
其四, 官府胥吏B债比民间放高利贷者手段更严酷。官府掌握专政的机器, 农民还不出钱, 官吏们则“鞭笞必用”。苏轼对此就颇为不满, 并发而为诗:“我是朱陈旧使君, 劝耕曾入杏花村。而今风物哪堪画, 县吏催钱夜打门。”如此做法, 农民更加难以忍受。
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最终,青苗法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