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封建礼教对女新的钳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鼓励女子守节,惩罚改嫁的寡妇。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明确规定:“妇人夫亡……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寡妇改嫁后,她将丧失所有的财产处置权,相当于净身出户。
对于守节的寡妇,《大清律例》则规定:“听其卖产自赡。”这就是说,她拥有对夫家财产和原有嫁妆的处置权。如果40岁以上的女子,守寡时间满了15年,地方官就可以向朝廷申请旌表,建立贞洁牌坊,从而让她光耀门楣、享誉乡里。
不仅如此,整个社会也对改嫁女子持歧视和敌视态度,正所谓“从一而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如《祁门县志》记载:“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你看,她们出行都没有走正门的资格。
就连王公贵族的女子,也不例外。晚清时期,恭亲王奕訢有一个长女,叫荣寿固轮公主,12岁时就嫁给了满清王公富察·景寿的儿子志端。不幸的是,短短5年后,志端就病逝了。于是,17岁的荣寿固轮公主不得不做了寡妇。此后,她终身没有改嫁,足足守了53年寡,才在70岁高龄去世。
所以,清朝女子如果死了丈夫,哪怕再年轻,也不会轻易改嫁,免得遭遇更大的压力。
有一年,湖南一名年轻女子死了丈夫。按照正常请况,这名女子必须得在婆家守寡一辈子。女子不甘心过这种清苦、惨无人道的生活,有心再嫁,但又担心婆家人阻拦——这是肯定的。而且,就算是婆家最后答应了,自己也必然会净身出户,以后的日子将过得非常艰难。
怎么办呢?这名女子找到当地一名讼师,请他给自己想办法。
这名讼师姓廖,在当地小有名气,帮人打官司几乎无往不胜。廖讼师知道女子的用意后,表示没有问题,但是要收取高额费用。女子咬咬牙,为了自己的终身幸福,支付了这笔费用。
随后,廖讼师写了一份诉状,让女子交给知县。知县打开一看,这份诉状写得合请合理,特别经彩的是其中一段话:“为守节失节改节全节事:翁无姑,年不老;叔无妻,年不小。”如果女子要“守节”,就会面临“翁无姑,年不老;叔无妻,年不小”的尴尬境地,最终有可能会“失节”;只有改嫁,才会“全节”,从而避免“失节”。
你看,明明这名是女子想改嫁,但在廖讼师的妙笔生花之下里,却成了在“翁无姑,年不老;叔无妻,年不小”请况下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听起来危言耸听,却又言之在理。
于是,知县不得不做出判决,责令这名女子改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