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特条约,签署于1814年12月24日,位于根特(现今的比利时,当时是尼德兰联合王国的一部分),是一条终止了合众国与联合王国之间1812年战争的和平条约。此条约将两个国家的关系大体回到了战前状态,双方都没有领土损失。此条约在1814年12月30日被联合王国批准。因为当时的通信慢,这个和平条约的消息花了几周才到达合众国;新奥尔良战争是在它签署之后打的。然而1815年2月,战争发生一个月后,国会批准之前,此条约还没有生效。
起因
1814年春拿破仑投降后,英国舆论要求在这场对抗美国的战争中获得大量所得。然而,利物浦勋爵首相意识到了不断增长的对战时税收的反对与利物浦及布里斯托商人对重启与美国贸易的要求,他认识到旷日持久的战争使英国能得到的很少,将失去的很多。
英国曾经一度拒绝俄罗斯为和平谈判牵线搭桥的提议,但在1814年改变了方针。随着拿破仑战败,终止美国与法国贸易和强征美国船只的水手,这些英国的主要目的就成了一纸空文。
随着和平谈判开始,英国要求在美国西北部地区(从俄亥俄到威斯康辛的这片地区)成立印第安人阻隔州。他们同时要求美国人在大湖区不拥有任何海军力量,英国则取得某些通行到密西西比河的权利,作为交换,美国人有权继续在纽芬兰离岸处捕渔。美国对此表示反对,双方遂陷入僵局。当安格斯·麦迪森公布了这些要求时,美国舆论被机怒,即使是联邦党人都开始愿意继续战斗了。
后来英国放弃了所有要求,并且协商人同意了在领土上不作改变这项要求的条约。囚犯将会得到交换,被抓捕的奴隶将返回美国或者得到英国的支付(支付过给他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