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苏丹国的政治体制及统治政策为:实行伊斯兰教国家的政教合一制度。苏丹遵循伊斯兰教神学家“乌莱马” 所解释的伊斯兰教法典“沙里亚”进行统治。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伊斯兰教最高教长,集君权和神权于一身。中央政府有36个部。中央政府的首席大臣“瓦齐尔”(维齐尔)名义上掌管各部,实际上只管理财政。他与军事部总督、宗教和司法部大臣、机要秘书兼请报大臣成为苏丹国家的 4根栋梁。 此外,还建立了行省制的地方统治体系,由穆斯林地方军事贵族掌权。
德里苏丹国的统治阶级都是中亚来的伊斯兰教军事封建贵族,以突厥人和阿富汗人“四十大家族”(Chihalgani)为核心,他们占有大量的军事采邑土地“伊克塔”,并依靠中亚外族雇佣军为统治支柱。苏丹政权对印度教封建主及各阶层广大居民采取敌对、歧视、迫害等高压统治政策,尤其是强征人头税及强迫改宗伊斯兰教,刺机了印度教各阶层的民族感请和宗教请绪。人民起义和教派运动不断爆发,民族、宗教及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封建军事采邑制的出现 德里苏丹统治印度时期,分封赏赐土地的规模更加扩大。苏丹将被征服的印度国土以“伊克塔”(军功田)和“瓦克夫”(清真寺教田)、 “伊纳姆”(伊斯兰教阿訇的终身赐及田)的形式封赐给有军功的穆斯林军事封建贵族及清真寺和阿訇,作为他们的军事封建采邑领地和教产。这时期主要盛行“伊克塔”军事采邑制,领有“伊克塔”的封建主称为“伊克塔达尔”,最大的“伊克塔达尔”叫作“穆克帝”,封地多达一省甚至数省。最初,伊克塔达尔对其封地的占有只能终其一生,死
后必须归还苏丹,苏丹国家保有收回和更换封地的权利。14世纪后期,菲罗兹沙·图格鲁克承认伊克塔为军事贵族的世袭私有领地。伊克塔达尔并不经营自己的领地,而是通过村社组织向租佃土地的农民征收赋税。
苏丹政府没有全部没收臣服的印度教封建王公和土著酋长占有的土地,他们仍可支配自己的领地,并享有豁免田赋的特权。从14世纪开始,尤其是在被征服后保持半独立地位的拉杰普特地区,中小封建主占有的世袭领地称为“柴明达尔”领地(柴明达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