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此后,楚国、郑国、晋国等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亩制。起因是: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与“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新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谷梁传》对初税亩评价说:“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这是对初税亩的一种否定态度,认为初税亩的实施是违背古法的“非正”行为。这段文字也说明了初税亩实际作为。井田制下,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也就是“二”。初税亩的实施对鲁国经济实力的及国力的增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之后,鲁国还先后推出过“作丘甲”、“用田赋”等税收政策,各诸侯国争相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