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制大诰》也称明大诰,是明初颁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此之前的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下令在全国范围内颁行《大明律》,但是《大明律》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在实际草作过程中并不完善,因而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又颁布了《御制大诰》,作为《大明律》的补充,洪武十九年(1386年)和洪武二十年(1387年)又先后颁布了《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浩武臣》,这几部文书可谓是明初创设的政治文化样本。“大诰”二字出自《尚书》,原意是周公对臣民的训诫,朱元璋引用二字,用意不言而喻。
朱元璋之所以要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再颁行《御制大诰》,与当时官场腐败之风日盛有关,官吏们扣剋国家财政收入,大大削弱了皇权统治,也为东南沿海和西北边境的叛乱势力提供可乘之机。在朱元璋看来,官吏贪污腐败的原因是“人心不古”,因此颁行《御制大诰》也是为了让臣民从“害民事理”中汲取教训,恪守封建的轮理纲常,用以规范自身的行为。但是《御制大诰》出台后,实际效果并不如朱元璋所期望的那样,于是他又颁布了《续编》。
朱元璋
作为朱元璋典治天下的体现,《御制大诰》汇集明初使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的案例,共有74条目,其中列举了各种酷刑,包括“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这些刑罚在历史上也实属罕见。同时对于罪行的惩处也较历朝更为严酷,比如对犯谋反醉者一律凌迟处死,即便是受到株连者也量刑十分之重。可以说,《御制大诰》通过将案例公之于众,意图起到教化训导的作用。与《大明律》一样,《御制大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朱元璋“刑用重典”的观点,体现了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核心。
明大诰
《御制大诰》残暴苛刻的程度在历代实属罕见,因此在朱元璋死后,后来的皇帝将之搁置,到了明中后期,已经很难见到《御制大诰》的踪影了。可以说,《御制大诰》的严刑峻法并没有起到想象中的肃清吏治的作用,反而在全国营造了一种恐怖氛围,人人不敢言。不过《御制大诰》对加强皇权和中央集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利用重刑打击贪官污吏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威慑作用,因而其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相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