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阳县人民法院消息,4月30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宁某花诉被告陈某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宁某花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某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准予原告宁某花与被告陈某华离婚。
法院通报显示,本案中,原告先后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虽不愿离婚,频频寻求和好机会,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甚至还与原告及原告亲属发生肢体冲突,进一步加剧了矛盾,双方和好已无可能。原告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被告分居生活已超过一年,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丈夫陈某华称“不甘心,我还有很多委屈。判离婚我也只能认,但我会找她给我一个公道。”
据宁某花代理律师胡元介绍,法院已给宁某花颁发保护令,后期女方的人身安全将有一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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