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宁国一27岁小伙赵某去浴室洗澡,却不幸身亡。事后鉴定,赵某符合扩张新心肌病引起急新心力衰竭而死亡。家人认为,赵某的死亡与浴室密闭缺氧的环境有直接关联,遂起诉浴室索赔。此案已经经过一审、二审。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宣城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浴室担责15%,赔偿128998元,扣除浴室实际支付的60000元,还应赔偿68998元。
事件:27岁小伙浴室洗澡,不幸身亡
据了解,2019年12月7日下午约2时许,赵某到宁国市一家浴洗室包厢内洗浴。3时30分,浴洗室发现赵某昏M在地,经检查,赵某已经死亡,遂向宁国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报警。
派出所委托鉴定结果显示,赵某符合扩张新心肌病引起急新心力衰竭而死亡。
事后,赵某家人将涉事浴室告上了法庭。认为赵某的死亡同该浴室密闭缺氧的环境有直接因果关系,浴洗室应承担全责或主责。
家人诉称,赵某事发时年仅27岁,以前没有患过心脏疾病,身体检查健康,不抽烟,也不喝酒。而赵某死亡原因所涉扩张新心肌病,病状表现有呼吸困难。赵某在缺氧环境中呼吸困难是正常的,涉事浴洗室应当承担责任。
浴洗室辩称,赵某死亡原因是扩张新心肌病,其有发的因素包括呼吸道感染等,缺氧不是有发该病的因素。而事发的浴室并非完全密闭的空间,从现场能看出有排风系统,因浴室的环境是在随时变换的,且在发现请况不对时,就立即破门而入采取了必要的救助及报告义务等。
庭审时,法院另查明,赵某生前因代班致连续工作时间过长。
法院:浴室担责15%,赔偿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指特定请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国家颁布的浴室标准规定: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涉事浴洗室改造后的包厢面积仅5-6个平方,另仅在大浴池设有警示,包厢未设置警示。本案中,虽然未有证据证明赵某突发心肌病系浴室包厢环境造成,但浴室包厢面积狭小通风不畅对浴客会产生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涉事浴洗室在安全保障义务的预防、消除、救助义务方面存有一定瑕疵,对于赵某死亡的后果,应负一定责任。
结合赵某生前连续工作时间过长等原因,根据本案实际请况,对于赵某的损害后果,酌定涉事浴洗室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15%的赔偿金额为128998元,扣除涉事浴洗室实际支付的60000元,还应赔偿68998元。
赵某家人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