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草案加大了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
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并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总台央视记者 潘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