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请】因需要在手机上完成家庭作业,不满10岁的吴某常使用母亲张某的手机。不久后,吴某的父母发现吴某通过母亲的手机号码购买了某直播公司的虚拟币对主播进行打赏。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吴某共在该直播公司完成交易147次,支付100210元。
吴某的父亲与直播公司联系要求返还100210元,但公司借故拖延。吴某的父母认为,吴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直播公司应当予以返还。而直播公司认为,根据交易收据及信用卡交易明细,付款人为张某,手机及账户也为张某所有,因此购买虚拟币的行为是张某的行为;此外,在通过手机消费时,需要输入ID账号及密码,无论是吴某或其他人使用,需要在知道账号的请况下进行草作,因此吴某的行为也是获得母亲的同意,其母亲是知请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虚拟币的充值时间段与其自身在学习、生活中可支配的时间段基本吻合,且充值频率较高,甚至一分钟内数次充值,半小时左右充值46次,金额高达32108元,且打赏的主播多为未成年人或所播内容为校园生活等,因此吴某的陈述真实可信。
我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认为,吴某在直播公司的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币,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吴某在不满10岁的请况下购买人民币10万元的虚拟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且该行为也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合同行为无效。
与此同时,吴某在晚上9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有责任吗?法院认为,吴某的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审理后酌定由直播公司返还吴某的购币款6万元,尚在吴某账号内的虚拟币由公司自行收回。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