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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罗氏金店案一审公开宣判 2名被告人被判无期
更新时间:2021-02-07 19:08

  中新网南昌2月7日电 记者7日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罗某、罗某1等11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洗钱罪一案。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罗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何某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分别判处其余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1万元不等。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罗某、罗某1等11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洗钱罪一案。 宜春中院 供图 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自2003年开始以“罗氏金店”名义向公众按月息1.2分非法集资,并以“存金业务”模式缓解资金紧张。

  2013年4月16日,罗某将非法集资的资金投入期货市场造成巨额亏损后,隐瞒资不抵债的事实,继续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本息、炒期货、随新投资和放任其女儿被告人罗某1用非法集资款DU博及挥霍等。

  经鉴定,罗某非法吸收资金累计82亿余元、非法吸存黄金等贵金属25万余克,骗取集资款7亿余元、骗取黄金等贵金属6万余克。罗某1骗取集资款6.9亿余元。被告人王某媛、何某锌等9人明知罗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而参与其中。另外,罗某1和李某还分别存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洗钱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罗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罗某、王某媛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罗某1和李某的行为还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洗钱罪。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新质、请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韵涵)

关键词:江西,宜春,罗氏,金店,一审,公开,宣判,2名,被告人,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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