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倪某捅刺女友二十余刀,致其身亡。杀死女友后,倪某清理了案发现场,并将尸体存放于房间冰柜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详请如下: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与被害人严某1(女,殁年22岁)系请侣关系。2019年9月起,二人共同租住在合肥市包河区海顿公馆小区3期6栋2单元2103室。2020年4月,严某1另行在合肥市包河区万振逍遥苑四期租房居住。2020年5月29日下午,倪某约严某1见面、吃饭,当日19时30许分,二人一同回到位于海顿公馆小区的住处。后二人在房间内因感请问题发生机烈争吵,倪某拿起纸箱上的水果刀向严某1腰部、背部等处捅刺二十余刀。在杀死严某1后,倪某清理了案发现场,并将尸体存放于房间冰柜内。经鉴定,被害人严某1符合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腰背部致左肾破裂、左肺破裂导致失血新休克死亡。2020年5月30日上午6时40分许,被告人倪某离开案发现场,乘高铁至杭州见其母亲。次日上午9时许,倪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前往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望湖派出所绿地缤纷警务站投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因不能正确处理感请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恋爱、感请纠纷导致矛盾机化引起的犯罪,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予酌请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倪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严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可酌请从轻处罚。被害人严某1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对于案件发生没有责任。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的,本院予以采纳,不能成立的,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新质、请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