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11月11日电 记者11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段维宁等4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首犯获刑25年。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段维宁组织成立通顺车队,2014年成立巽森公司,主要向大同市第一、第二发电厂等地运输煤炭挣运费。为了能够快速发展,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段维宁纠集社会上的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段维宁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段维锋、段维亮、聂晋飞等9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何园云、林磊、杨雁军等14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魏超、秦永亮、李建军等1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新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将部分经济利益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提供车辆、作案工具,以此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该组织在大同市矿区安全路小区拆迁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拆迁住户进行暴力威胁、恐吓;在大同市第一、第二发电厂采用拦截、殴打其他车队人员的方式,使其车队的运煤车能够随时优先进入电厂送煤,在电厂运煤市场上称霸一方;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方法,骗取国家巨额税款,快速积累巨额财富;在拉运土方过程中,纠集组织成员阻碍城管执行公务,提升组织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在大张高铁工程建设中恶意竞标,承揽砂石业务,采取聚众扰闹竞标会场,在多个工区采取殴打他人、砸毁车辆、聚众堵路等非法行为垄断经营,迫使多家供货商退出交易。
该组织在大同市第一、第二发电厂运煤市场及大张高铁建设过程中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段维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新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二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刘小红)